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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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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包括: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还包括决定以何种形式发表和在何时何地发表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有权署名,也有权不署名;有权署真名,也有权署假名(笔名)。作者也有权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修改与否,怎么修改以及是否授权他人修改,都应根据作者的意愿,不应强制。修改作品与改编作品不同。这里讲的修改,是对作品内容作局部的变更以及文字、用语的修正。改编是指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情况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变成另一种类型(如将小说改编成电影剧本),或者不改变原作品类型而改变其体裁(如将科学专著改写成科普读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作者有权保护其作品不被他人丑化,不被他人作违背其思想的删除、增添或者其他损害性的变动。这项权利的意义在于保护作者的名誉、声望以及维护作品的完整性。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修改权是互相联系的,侵犯修改权往往也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上述权利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四项权利,一般认为,均属著作权的人身权。伯尔尼公约只是明确规定了作品的身份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两项精神权利,即使在作者转让了经济权利之后仍然享有。
(八)展览权。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侵权的出版物绝对是没有版权的、复制等需要著作权人的许可。参考资料,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即通过放映机;(七)出租权、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录音,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即改变作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十一)广播权。第二节著作权归属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录像、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翻录、摄影;(一)发表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十三)摄制权,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五)复制权,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复印;(二)署名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十)放映权,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六)发行权、声音,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如无相反证明,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即公开表演作品、篡改的权利,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十四)改编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四)保护作品完整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而著作权的归属是属于著作权人的。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拓印,即以印刷、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其他的出版物在发行;(九)表演权;(十六)汇编权、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善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其中"依法",是指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200第八章广播影视作品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其中的"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即含有法律禁止的内容而被政府主管机关明令禁止的作品。此处"禁止"必须作严格理解,作品因内容不当而被传播媒介拒绝颗,不属此列,电影'电视剧未经审查黯审查未通过,迹是被"禁止",都应受善作权法保护。 2、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质的文件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都不适用善作权法保护。其目的在于使这些作品尽可能广泛地、不受阻碍的传播,以利于公众使用,规范公民的社会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插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由于缺乏独创性,并且需要迅速在全世界传播,也不适用善作权法保护。但如果在新闻内容中融进了作者的思想观点或者形象描写,如新闻综述、新闻评论、报告文学等则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及公式 这类作品通常没有创造性特征或只具有社会一般常识性特点,属于人类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共同精神财富,不能为任何人所专有,故不适用《善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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