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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需要同时承担两个方面的行政法律责任:一是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并处认证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认证费用不足1万元...
这种情况属于假认证或者假标识的产品,可以向产品认证机构追责。但是,目前市场上经过认证的产品越来越多,经过认证的产品价格要远高于普通产品,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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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者(广告主)的法律责任。第21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广告法第37条规定的罚款,指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负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虚假广告具有误导性、欺骗性、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侵权行为,必须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需要同时承担两项行政法律责任:一是没收认证费用,并处5倍以上10倍以下认证费用罚款。认证费用不足1万元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的认证人员撤销执业资格。此外,如果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的情节严重,将被责令停业,直至取消认证机构的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布。民事责任方面,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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