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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和女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如果是想解除婚姻关系是必须办理相应离婚手续的。具体如何解除婚姻关系就本案问题作如下分析。首先,虽然女方婚姻诈骗,...
1994年2月1日之前你们没有达到法定的结婚条件,你们的婚姻不算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单纯就婚姻问题来讲,你可以直接解除这个婚姻,但你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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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事实婚姻证明 弄清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后,便可根据要件一一进行证据材料的收集,然后到相关机构办理证明。
1、结婚证是用于证实婚姻存续关系最直接的证明。如果起诉要求离婚但又确实没有结婚证,只要还有其他材料能证明婚姻关系存续的,也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 2、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从未办理过结婚登记起诉离婚的处理: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属于事实婚姻的,可以直接提起离婚诉讼;1994年2月1日以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先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以后再提起离婚诉讼;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人民法院将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办理过结婚登记但遗失或损毁结婚证起诉离婚的处理:首先,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其次,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再次,可以向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查阅并复印婚姻登记档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没有结婚证的,是需要分情况的,是属于1994年2月1日以前的,可以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婚姻有效,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的,不补办结婚证的,其婚姻无效,只能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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