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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的质量验收的范围有哪些?

2021-09-29
4.0.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4.0.2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4.0.3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 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4.0.4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建筑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可按本标准附录B采用。4.0.5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4.0.6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划分单位(子单位)工程。室外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可按本标准附录C采用。

相关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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