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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同居期间财产的处理一般按照以下办法: 第一,如果同居双方能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则按双方的协议处理; 第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对于同居期间财产的处理一般按照以下办法:第一,如果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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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流行按揭购房,对这种价值大,对双方影响大的物的分割,又存在许多的问题。当同居关系解除时,如果这按揭的期限未满,所有权还没有完全取得(下面我称这种所有权为“准所有权”),又怎么来分割呢?我认为可以分三种情况来讨论。 (1)如果双方都主张对房屋的“准所有权”,则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有无其他的住房等情况来考虑,适当照顾经济地位弱的一方。如果双方经济地位相当,可适当照顾妇女一方,但一方一旦取得房屋的“准所有权”,应给予已付房款的一半给对方,因为所取得的这一部分房屋所有权也是他们的共同财产来购买的。剩下的所有房款应由取得房屋“准所有权”的一方完全承担。 (2)如果双方都不主张房屋的“准所有权”,则可以由双方协商对外转让,所得的房款双方均分。
因同居关系解除后而产生的财产纠纷应这样解决: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即共同共有,同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的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本质区别,也就是说,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房产,不管双方的出资多少,双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双方终止同居关系时原则上应均等分割。
处理同居期间财产纠纷的原则与处理离婚纠纷的原则略有不同,期间的财产一般按共同共有处理,但能证明是个人财产的额除外。另外,分割财产时也会照顾有困难的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分开时,如同居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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