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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后,不直接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视权行使或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的探视权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任何一方侵犯对方权利,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都有独立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当事人如何行使好探视权,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要行使好探视权的请求权。这种请求权实际上是一种自然主张权,即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或变更抚养关系时不放弃,探视权就与直接同时成立。二是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要明确。当事人协商或判决,都得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方式一般可选择“上门探望式”、“带走逗留式”等。三是要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但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学习成长。不能为了行使探视权,使子女在身心健康、生活、成长、学习方面受到影响。特别是在采取探望的时间和方式方面,要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
首先你要确定是否真的感情破裂,婚姻无法挽回。真如此有三种选择: 1.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注意收集其实施家暴证据。 2.因感情不和实施夫妻分居,只要时间够两年,法院应准予离婚。 3.分居期间,可以交往喜欢的朋友,实际造成婚姻破裂,法院会准予离婚。但这样做有损道德,也违反婚姻法(重婚罪),不利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不建议选择。
在离婚纠纷中往往会遇到争夺孩子抚养权,或是一方藏匿孩子的行为。这里我对离婚后孩子的做一个简单的介绍:后一方藏匿子女是侵犯了另一方子女探视权的违法行为。子女探望权是离婚后,间接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管孩子判给哪一方,另一方都有抚养义务并且有探视孩子的权利。间接抚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义务,或者是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间接抚养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离婚案件的处理除了需要考虑、权的问题,还应注意取证方法、执行可能。每个离婚案件均具有不同的特点,建议大家聘请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介入案件,从而更好地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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