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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的原因可能有很多种情况,当发生工程变更或其他工程问题时,施工方需进行一定金额的赔偿,工程变更的索赔也有一定的时效。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或其他原因致使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付出了额外的费用或造成了损失,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补偿费用或赔偿损失。引起索赔的原因,即为索赔事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是指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方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约定期限内不行使索赔权的,视为放弃索赔权利,其索赔权归于消灭的民法典律制度。约定的期限即索赔时效期间,一般为28天。 该种索赔时效,属于消灭时效的一种。 索赔时效的规定,见诸于各类合同范本中,如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索赔须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1.工程变更的提出(业主、监理、设计、施工单位)。 2.工程技术部提出技术方案及施工措施(若需要),并取得工程变更书面资料,工程管理部根据技术部的资料,填写工程变更设计现场处理卡、工程变更设计工程数量计算书。 3.合同管理部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示后28天内,应向监理部提交一份报价书(包括新增项目和变更项目),其内容应包括确认的变更处理原则和变更工程量及其变更项目的报价单,与监理工程师达成一致意见,新增项目和变更项目报价结束;与监理工程师达不成一致意见,则进入索赔程序。 4.新增项目和变更项目实施后,工程管理部、技术部及相关部门按监理及业主规定的格式及要求签证新增项目工程量,并提交给合同管理部,由合同管理部编制变更项目申报结算报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是指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方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约定期限内不行使索赔权的,视为放弃索赔权利,其索赔权归于消灭的合同法律制度。约定的期限即索赔时效期间,一般为28天。该种索赔时效,属于消灭时效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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