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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陕西省西安市华清园小区的物业自2023年10月开始限制小区业主每次只能购买10度电,每个月最多购买15次。截至2024年2月,该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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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不解决问题找当地的房管部门。因为相关规定,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处理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物业不解决问题的解决办法有:1、对于有关小区规划、房产证的办理、房屋质量等出现的问题,业主可以向当地政府的建设行政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质量监督部门反映;2、对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对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提起民事上的违约或侵权之诉;3、纠纷提请有管理权的仲裁机构。
按照您所描述的社区绿化面积“缩水”一事,可以主张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有关商品房买卖的法律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可见,上述规定中“但书”的内容对您非常重要,虽然在签售房屋的合同中并未注明和详解“尊享特大街心花园”字样含义,不过开发商对街心花园的情况有事先规划也有说明和允诺,即便没有写入商品房买合同,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任意改花园为楼宇属于违约。另外,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的相关规定,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比例不得低于30%,并按照居住区人均不低于2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低于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集中绿地,同时房屋买卖合同需要对绿地面积和位置予以标明。因此,对于绿化用地面积低于30%的新建小区,市民可向市、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一经查实,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会依法予以处罚。
针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改变的问题,《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九条规定: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为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在任何改动前进行充分的协商和手续办理。如果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需要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的用途,应当事先经过双方协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同时,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协商解决相关问题,避免因用途改变而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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