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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组织机构或者发展成员的;2、勾结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进行邪教活动的;3、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
在依法处理邪教组织的工作中,要把不明真相参与邪教活动的人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非法活动、蓄意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分子区别开来。 对受蒙骗的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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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邪恶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既遂的刑事责任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是本罪的加重情节。其中对受蒙骗的群众不予追究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 (2)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3)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 (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5)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织标识的; (6)其他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的。
1、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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