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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财产担保债权应进行申报吗

2022-09-08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应当进行申报。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应当进行申报,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法律对债权应当申报的规定并没有排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不申报同样视为放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必须申报,未作申报,会议的审查确认也就无从谈起,债权人就不能行使别除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2、《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3、《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4、《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不依破产程序而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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