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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行政主体所有行为中的一个部分,而不是全部。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 (1)行政行...
通常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行政主体所有行为中的一个部分,而不是全部。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 (1)行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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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特定事项作出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相关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如下:1。具体行政行为反映了国家行政权的运作,其目的是实现国家行政目标,因此不同于立法行为和司法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法律行为,以其行政职权为前提。2、具体行政行为只对特定对象有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所谓特定对象,可以是某个相对人,特定的东西,特定的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行政行为的特征是: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化,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化性和应变性决定的。.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可以依法独立作出,无需与行政对手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使在行政合同行为中,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和履行中也具有不同于民事合同的单方意志。.行政行为由国家强制力实施,具有强制性,行政对手必须服从和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受到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密切相关。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行政行为以免费为原则,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免费的。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特殊公共负担或者分享特殊公共利益时,应当有偿,这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变更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或者废止,或者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行政机关可以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生效的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程度、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的作出是以羁束裁量权为前提。羁束裁量权的行使,其权限范围、幅度行为方式、数量界限等都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只能严格依法裁量、判断。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做了较详、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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