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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或者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按照《保险法》第92条的规定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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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依法破产的,破产财产优先支付其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3、所欠税款、4、清偿债务。所以在保险公司破产前所需要承担的保险费,可以向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审理,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从他们公司清算出来的资金承担,如果清算的资金不足以赔偿的,由保险公司董事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在保险公司倒闭之后的,则由于公司倒闭,合同属于无效
首先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我国的保险公司是不能轻易倒闭的,但是如果实在不得已倒闭了,那么用户购买的保险也会由国家指定到另一家保险公司进行履约,因此可以不用担心保险公司倒闭的问题。
《》第八十五条:保险公司因分立、归并或划定的闭幕事由出现,仅保险监督治理机构赞成后闭幕。保险公司应依法成立清理组,进行清理。经营有人寿保险营业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归并外,不得闭幕。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背反司法、行政律例,被保险监督治理机构撤消经营保险营业许可证的,依法撤消。由保险监督治理机构依法及时组织清理组,进行清理。保险法第八十七条:保险公司不克不及付出到期债务,经保险监督治理机构赞成,由人平易近依法宣布破产的,由人平易近法院组织保险监督治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理组,进行清理。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经营有人寿保险营业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消的或被依法宣布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需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营业的保险公司;不克不及同其他保险公司杀青让渡协定的,由保险监督治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营业的保险公司接收。让渡或由保险监督治理机构指定接收前款划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的,应当保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法第八十九条:保险公司依法破产的,破产家当优先付出其破产费用后,按照以下次序了债:(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补偿或给付保险金;(三)所欠税款;(四)了债公司债务。破产家当不足了债统一次序了债请求的,按照比例分派。综合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假定购买保障性质的人寿保险,即便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破产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力也能够取得包管,会有其他保险公司接收。然则这里要留心的是,后来接收的保险公司只会按照合同商定兑现基本的义务,至于那些本来的口头承诺的分红、收益等是不会在兑现范围内。所以假定要购买经久的、有收益权益的产品要特别的慎重――优先推敲保障,收益功能不要太看重;要买的话要综合考察产品所属公司的实力和经营状况,不要盲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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