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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
关于工伤赔偿费用的计算问题,具体标准如下: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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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在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再补缴社保保险的,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 十二、《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1、各级伤残待遇的计算公式。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乘以月数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乘以27个月;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乘以25个月;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乘以23个月;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乘以21个月;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乘以18个月;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乘以16个月;七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乘以13个月;八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乘以11个月;九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乘以9个月;十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乘以7个月 3、伤残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本人工资乘以百分数;一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乘以90%;二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乘以85%;三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乘以80%;四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乘以75%;五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乘以70%;六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乘以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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