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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房屋交付使用,第二期项目搁置未果。能否换成第一期的房屋?

2024-11-19
关键在于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商谈结果。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并签署新的购房合同,那么就可以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相应的备案变更手续。同时,需要对购房款项的差额进行相应的补充或退还。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条件仅适用于毛坯房的情况。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在理论上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但是是否能够成功实施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毕竟,房地产开发商并没有强制性的义务为购房者提供此类调换服务。最终的决定权仍然在于双方的协商过程中。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已经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相关法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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