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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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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制度是国家对孕妇和分娩妇女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她们恢复劳动能力,选择工作。生育保险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质援助通常由现金补助和实物供应两部分组成。现金补助主要是指给予生育妇女的生育津贴。实物供应主要是指为孕妇和婴儿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医疗服务和提供的范围、条件和标准主要取决于我国的经济实力。生育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等。 1、生育保险是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平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2、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生育当月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保险是指国家立法对怀孕和生育的女性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补贴和产假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对生育员工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生育保险的法律依据是:1994年7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于1994年12月14日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相关规定有:1988年7月21日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原劳动部于1988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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