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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负刑事责任被羁押的该怎么理解

2023-09-12
对于不负刑事责任被羁押的根据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①不满14周岁的人。不满14周岁的人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对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犯其他罪的,不负刑事责任。 ③精神病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以及醉酒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上述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由于确实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司法机关为制止或防止违法犯罪活动将其依法羁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只不过羁押当时难以辨别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司法机关最后作出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处罚决定的,受羁押人不得就被羁押的事实要求国家赔偿。但应当注意的是,对下列两种情形应当予以刑事赔偿:一是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不负刑事责任的人予以羁押的;二是被羁押的人有犯罪事实,但羁押后确认有刑法第17条、18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迟延释放的。如何理解对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羁押应当免除国家刑事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 (三)项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形下,当事人被羁押后又被依法释放的,只要司法机关的羁押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国家对羁押行为不负刑事赔偿责任。如果司法机关违法超期羁押,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提起刑事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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