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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虽然规定了,但一直到1997公布,法律并未对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主要应从以下三个因素来考虑: 1、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大小。如果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较小的,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法律规定,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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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一定意义上讲,也是一种非法集资的形式,二者的主要区别有: 1、侵犯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他人用于集资获利所交付的集资款,既可以表现为资金,又可以表现为财物;后罪的对象则是公众的存款,它只能表现为金钱的形式,并且只能以存款人用于存款而获取一定利息的形式出现。 2、犯罪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本罪是以诈骗的方法高利放贷等生产或服务的经营活动。 3、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有关集资的金融管理制度、而且亦会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可后罪侵犯的客体却是单一的,即为国家有关集资主要是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信贷管理制度。行为人出于营利之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了经营,但由于经营不善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了经营的亏损,即使无法给存款人还本付息,亦不能认定为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构成犯罪的,也只能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因此无法支付存款人的本息而造成存款人的经济损失,则作为一个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一定意义上讲,也是一种非法集资的形式,二者的主要区别有: 1、侵犯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他人用于集资获利所交付的集资款,既可以表现为资金,又可以表现为财物;后罪的对象则是公众的存款,它只能表现为金钱的形式,并且只能以存款人用于存款而获取一定利息的形式出现。 2、犯罪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本罪是以诈骗的方法高利放贷等生产或服务的经营活动。 3、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有关集资的金融管理制度、而且亦会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可后罪侵犯的客体却是单一的,即为国家有关集资主要是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信贷管理制度。行为人出于营利之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了经营,但由于经营不善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了经营的亏损,即使无法给存款人还本付息,亦不能认定为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构成犯罪的,也只能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因此无法支付存款人的本息而造成存款人的经济损失,则作为一个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存款是指存入金融机构保管并可以由其利用的货币资金或有价证券,它是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这里的单位,既可以是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等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不能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还可以是其他非金融机构。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有的金融机构由于工作失误造成利率提高而吸收了大量公众存款,由于利率不是该金融机构故意抬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属于其故意实施,因此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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