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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建设期间应当对轨道交通沿线建筑物、构筑物、管线以及其他设施进行调查和监测,并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施工影响;造成沿线建筑物、...
禁止下列损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二)损坏车辆、隧道、轨道、路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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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轨道交通乘车规则和运营服务规范,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指导和监督轨道交通运营活动。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对安全保护区内施工活动的安全状况进行日常巡查和管理的;(二)未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的;(三)驾驶、调度、行车值班等岗位的工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四)未按照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提供服务的;(五)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六)不符合规定条件,擅自停止线路运营、部分路段运营,或者经批准停止运营但未向社会公告的;(七)未落实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
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发生安全事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处置方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告知相关单位、公众,组织疏散乘客,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发生安全事故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对现场进行勘查、检验,依法进行事故的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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