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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基本程序是: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理决定;过三个月后,当事人没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向社会发布限期拆除公告,限期...
法律对强拆的行政复议有关规定是:强制拆迁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法定条件: 1、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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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搭建的阳光房系违法建筑,但强拆须合法 发布者:何丽娜律师时间:2017年03月22日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告城管执法局的强拆行为、被告越城区府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以及原告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城管执法局的强拆行为、被告越城区府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首先,被告城管执法局未提供对原告违法建筑具有强制拆除的职权依据,故其强拆行为缺乏职权依据。其次,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物,应当先行作出行政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须经催告等前置程序后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公告等,方能依法强制拆除。故即使被告城管执法局具有拆除的职权,也未遵循上述一系列行政强制程序,拆除程序违法。第三,被告城管执法局的强拆行为欠缺职权依据且程序违法,而被告越城区府虽经合法复议程序,但认定强拆行为合法事实不清,复议决定维持错误。
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国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划法》,《土地使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建筑。所以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等都有权按规定下发停工和整改通知书,但强制拆除的执行必须由人民法院来执行。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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