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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拘役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主刑,属于刑事处罚的一种...
被法院判处拘役之后,是需要等通知的,拘役是由公安机构就近执行的,需要剥夺犯人的人身自由,强制犯人进行劳动,拘役有一定的时间限制,最长不能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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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名被告人身犯两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或分别被判处拘役刑和管制刑,应当如何数罪并罚,刑法并未明确规定。针对此种情况,应当采取吸收原则。 如该被告人犯两罪分别被科以有期徒刑和拘役刑煿苤菩蹋牐即选择有期徒刑作为执行刑罚,如该被告人犯两罪分别被科以拘役刑和管制刑,则选择拘役刑作为执行刑罚,管制刑被拘役刑吸收。理由如下: 1、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均系主刑,不适用附加刑与主刑并罚时的并科原则。 2、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系三个不同刑种,不适用同种主刑之间并罚时的限制加重原则。 3、吸收原则的范例是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为不同刑种,这三种刑种合并执行时即是最重的刑罚吸收较轻的刑罚,这种并罚方法对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并罚时是最有力的借鉴。 4、刑罚的最终目的是教育和改造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的罪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较易改造。并罚时采取吸收原则能较好地体现刑法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功能。 5、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法院没判被拘役了,此时是不符合刑事处罚的。拘役是一种短期剥夺犯罪分子自由的刑罚,与有期徒刑相比,拘役是比较轻的处罚。所以拘役适用的对象与有期徒刑适用的对象也是有很大不同的。
判刑过拘役,虽然不构成累犯,但因为时间比较短,社会危害性等相比其他的要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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