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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罪犯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指定罪犯居住地公安...
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认真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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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所以,不是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而是“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根据《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刑法》第72条和第74条: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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