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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一)审查债权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是否有财产担保及其金额;(2)讨论和解协议草案;(3)讨论破...
债权人会议,是在法院指导和监督下,表达全体债权人意志,代表债权人整体利益而参与破产程序的机构。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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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债权人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人和供应商。一般来说是提供贷款和物资的人或机构,那么什么是债权人会议呢?债权人会议是指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破产议事机构,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讨论决定破产事项,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债权人会议是所有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其权利范围和行使方式由法律直接规定,主要是决议职能和监督职能。债权人会议是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重要环节。是实现债权人破产程序参与权的机构。债权人会议的制度建设和运作模式以及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设置都应该围绕这一定性进行。为了充分实现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权利,应承认和加强债权人会议听取报告的权利,选择常设的监督机构,决定业务的继续和停止,并指示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法等职权。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员,审查管理人员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者; (四)选择和交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组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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