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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的组成要素:1。走私犯罪的对象是对外贸易的控制,其目的是通过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督、管理和控制,防止逃避关税,防止或限制不应进出口的材料的进出口。2、走私犯罪仅限于外汇;3。走私犯罪的客观形式为逃避外汇;4。走私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构成逃避外汇犯罪。
《刑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与走私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共犯论处,按照这一规定,构成走私罪共犯,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共同犯罪的共同故意,即与走私罪共犯通谋。与走私罪犯通谋,是指事先与走私罪犯协商走私,或者共同制定走私犯罪计划,进行分工等活动。这一事前通谋行为,表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的共同故意,否则,即不能构成走私犯罪共犯,根据具体情况,可能构成窝赃罪或者其他犯罪。客观上有为走私犯提供便利的行为,即为走私犯提供贷款、资金、账户、发票、证明,或为他犯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便利。所谓提供贷款和资金,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人员按照一定的利率,规定还款期限,将资金借给走私分子或者直接提供资金或者其他资金的帮助;提供账户是指向走私犯罪分子提供本人或单位在监狱或金融机构设立的账户,供其在走私活动中使用;提供发票是指为走私分子提供写有销售商品名称、数量、价格、日期的发票或空白发票,可作为记账、纳税、报销等凭证;提供证明是指非法为走私分子提供运输、收购、销售走私货物和货物所需的相关证明,如进出口许可证、商检证明等;提供运输方便是指为走私分子提供运输走私货物、货物的各种工具、运输准运证明等。;提供保管方便是指为走私分子存放走私货物、货物提供仓库、场所或代为储存、保管等便利;提供邮寄便利是指海关和邮电工作人员知道他人邮寄的货物是国家禁止进出境或者超过国家规定进出境限额的货物,仍允许邮寄;其他便利是指为走私分子传递各种重要信息。
走私犯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逃汇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其与进出口贸易及其关税无关;而走私罪的客体则是对外贸易管制,后者这种管制的目的是通过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督、管理与控制,防止偷逃关税及其阻止或限制不该进出口的物资进出口。它与进口贸易及其关税紧密联系在一起。2、走私罪对象逃汇罪的对象仅限于外汇;走私罪的对象却比逃汇罪广泛得多,它包括外汇在内的一切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的货物与物品或者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及物品。3、走私罪表现形式逃汇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逃汇的行为。逃汇的外在形式是将境外取得的外汇应当调回境内而不调回,或把境内的外汇私自转移到国外等;而走私罪的客观行为却是行为人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4、走私罪犯罪主体逃汇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其仅限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以及这些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除此之外,均不能构成逃汇罪。自然人构成犯罪时,显然必以单位构成犯罪为前提,否则,亦不能构成逃汇罪;走私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逃汇罪的主体。此外,单位亦可构成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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