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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适用一般诉讼时效,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
(1)工程转包的诉讼主体确认。 1.转包后发生拖欠工程款纠纷的处理:(1)转包时,经发包人同意的,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合同转让:应将实际施工人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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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如下:发包人同意转包拖欠工程款纠纷,实际施工人为原告,发包人为被告,实际施工人为原告,承包人为被告;质量纠纷,发包人为原告,承包人为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员为共同被告。
(1)工程转包的诉讼主体确认。 1.转包后发生拖欠工程款纠纷的处理:(1)转包时,经发包人同意的,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合同转让:应将实际施工人列为原告,发包人列为被告,合同承包人不列为当事人。 (2)转包时,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实际施工人是原告,承包人是被告;发包人一般不列为当事人。 2.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合同转包给实际施工人后,发生质量纠纷处理:发包人是原告,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员是共同被告,共同承担质量方面的。(2)工程挂靠的诉讼主体确认。1.工程欠款纠纷。应当以实际施工人、被挂靠单位为共同原告。若被挂靠单位不愿起诉的,实际施上人可单独起诉。2.工程质量纠纷。应当以实际施工人,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被告;两单位对质量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3)联合承包的诉讼主体确认:两个以上的承包人联合承包工程,由其中一方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则其他联合方应列为本案共同原被告。 (4)合作建设,合作开发的诉讼主体确认;若合作方对合作标的享有共同权益的,且合作一方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纠纷而诉讼的,其他合作建设方为共同原被告。 (5)涉及分包的主体确认:因分包单位原因致使建设单位发生损失的,建设单位叫以以总包单位为被告,直接向总包单位索赔。而总包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以有责任的分包单位为对方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 (6)产品质量侵权的主体确定: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第三人财产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为原告,而确认对方当事人时应区分涉案工程是否已交付。在工程交付前,以承包人为被告;在工程支付后,以发包人为被告。 (7)施工人的主体确认:施工期间因承包人过错致人损害,如在公共场所,道旁或地上挖坑,安装地下设施,未设明显标志和未采取安全措施致第三人损害的,以承包人为被告,而发包人不列为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按此规定,本案虽未结算,但可以确定应付款之日为工程交付之日。工程交付之日或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均列为发包方应付款时间,并没有要求必须达到工程款结算金额明确。没有按照约定结算双方都有过错,全由一方承担有失公平。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乙方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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