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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犯错承受职责,根据侵权职责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做法本领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
两个孩子的碰撞责任应该这样划分: 1、如果其中一个孩子撞到另一个孩子,撞人的孩子将承担全部责任; 2、如果双方都撞到对方,双方应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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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18日10时许,年逾七旬的焦某骑行自行车沿杏春桥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通江南路叉口地段时,遇沿杏春桥由东向西行驶的张某驾驶的轿车右转弯,焦某跌地受伤。 因双方的车辆未直接发生碰擦,交巡警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司法鉴定所出具了车辆痕迹鉴定报告书,检验结果如下:轿车整车未发现碰擦痕迹和可疑附着物质,根据自行车左踏脚蹬倒地刮擦痕迹、鞍座左后侧倒地刮擦痕迹为依据,轿车与自行车未发生过碰撞。自行车为避让与轿车相撞时,向右急转弯致使自行车左侧倒地。自行车倒地时,与轿车有一定距离可以形成。轿车的所有人张某为该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焦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她因事故造成的医疗费172901.65元。审理中查明,张某已支付焦某11000元。
在交通事故中,对于汽车撞伤小孩的情形,对于责任的划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进行确定,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于主观故意的“二次撞击”现象,单从现场痕迹的方面一般很难认定,除非有现场录像、现场的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据线索。 对于刹车痕迹与行为人是否进行冲撞准备的证据上,一般可以辩护为出于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的主观过失,所以这类证据并不能作为直接证明犯罪的直接证据。 但是,在交通事故中二次撞击现象的成因中,“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属于逻辑学上的矛盾关系,即二者不可同真,不可同假,必有一真必有一假。也就是说,当交通事故中出现二次撞击现象的时候,如果不能证明对方的主观故意,则说明对方起码是主观过失。 同时,交通事故中二次撞击是由交通违法或意外的事故引起,如果交通事故行为本身符合交通肇事罪条件的,即使有过失行为引起二次撞击,也是被交通肇事罪吸收,被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如果交通事故行为本身不构成交通肇事,而过失行为又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则应当根据过失比例承担民事的侵权责任。如果过失行为造成对方人员重伤或死亡的,应当是可以追究过失方过失致人死亡或过失致人重伤的刑事责任。 在确认存在“二次撞击”后,无法证实第二次撞击的侵权行为方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况下,根据逻辑学的排他性原理,推定第二次撞击的侵权行为方的行为属于主观过失,应当对第二次撞击的损害结果承担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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