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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贩卖毒品罪既遂与未遂可以从是否将毒品交付给买方的方面进行判定,卖方是否获得利益不影响既未遂的认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
认定贩卖毒品罪既遂与未遂可以从是否将毒品交付给买方的方面进行判定,卖方是否获得利益不影响既未遂的认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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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定: 实践中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未遂情况可具体区分如下: 1、最典型的贩卖毒品是低价购进高价卖出以赚取利润的行为。此时,行为人低价购进即是以销售为目的收购毒品,则行为人开始为购进毒品与出售者联系、商谈即为着手,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获取毒品的是未遂,相反已经获取毒品就是既遂。行为人在已经获取毒品后,无论是否联系买主,是否将毒品再贩卖出去均不影响既遂的成立,仅属于量刑时考虑的情节。 2、单纯出售毒品的情况。这包括销售自有、家传的毒品,或销售以盗窃、抢夺、诈骗等非购买方式获取的以及前述无法证实是以贩卖为目的购得的毒品的情况。单纯出卖毒品的,开始就出卖毒品与买主联系、商谈为着手,毒品转移给买方为既遂,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完成毒品转移的是未遂。 3、不知是假毒品而进行贩卖,包括出售或为销售目的购买的。这种情况属于对象认识错误的不能犯,即尽管行为人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甚至从外观上看,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由于贩卖的对象不是真毒品,无论如何都无法对客体造成实际损害,此种情况当属于未遂。
贩卖、运输毒品罪是故意犯罪。其客观方面通常表现为购买、出售毒品的行为和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将上述行为实施完毕的,其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既遂自无异议。但是,当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购买行为或并未完成出售行为,或者尚未将毒品运达目的地时就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停止犯罪的,是以犯罪既遂抑或贩卖毒品未遂论处,这一问题在刑法理论与实务界均存在较大的分歧。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贩卖应以毒品实际上被转移给买方为既遂。在毒品被转移之前,即使买卖双方已达成转移协议或者卖方已先行获取了经济利益的,都不能够认为是贩卖既遂;对于运输毒品者来说,其开始运输毒品之时是犯罪的着手,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到达目的地的,是犯罪未遂,毒品被运抵目的地的,是犯罪既遂。第二种观点认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否,应以毒品是否进入交易环节为准。至于行为人是否已将毒品出售获利,或是否已实际成交,不影响本罪既遂;若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毒品未能进入交易环节的,则构成本罪未遂;运输毒品罪的既遂与否,应以毒品是否起运为准。毒品一经进入运输途中,就构成本罪既遂。第三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购买、出售、运输毒品行为之一的,无论其是否卖出以及是否运达目的地,均应定为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既遂。
对贩卖毒品罪的既、未遂标准理论界存在五种主张:第一种主张是“转移说”。认为该罪是行为犯而非结果犯,只要行为人已经开始出卖了毒品,就全部具备了的构成要件,成立犯罪既遂。具体的来说,持有这种观点的依据是它不仅符合打击案件的实践,而且也与人民法院审判毒品犯罪的做法是一致的。1第二种主张是“契约说”,又称“成交说”。认为买卖双方意思达成一致,契约的达成为既遂,至于是否已经交货或付款,在所不问。第三种主张是“实际行为说”。认为只要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就应当视为完成犯罪过程,是犯罪既遂。2但认为以下情况属于未遂:1)把假毒品当做真毒品贩卖的;2)获得毒品(获得手段不包括买进的行为)后,尚未卖出就遭查获的;3)行为人购买毒品还未到手就被查获。第四种主张是“进入交易说”。认为毒品是否进入交易是既、未遂的区分标准,至于行为人是否已实际成交,是否获利,均不影响既遂的成立。第五种主张是“出手及控制说”。认为行为人只要向他人卖出所有的毒品即可构成既遂;为了贩卖而先行买进毒品,只要将毒品买到手和实际已控制该毒品,即为既遂,即使行为人在买卖毒品的过程中被现场抓获均构成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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