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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使用者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明确了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遵循《劳动法》的规定,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合同是在双方当事人意义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是主体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自义务的承诺,其履行也主要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和法律对劳动合同的保护。同样,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也是以当事人的意思一致为基础的,只要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个解除就有约束力。双方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只能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解除劳动合同,只对未履行的内容有效,未履行的部分不履行,也不对当事人有法律保护的约束力。劳动合同中履行的内容没有解除的问题。当事人双方按照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一)用人单位应在合同期满前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原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规定,企业在劳动合同同期满前一个月向员工提出终止或更新劳动合同的意向,立即办理相关手续。(二)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员工流动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立即向员工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终止劳动合同是解除劳动关系的形式之一,使用者必须立即向员工提供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3)终止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终止劳动合同程序一、受理人员或客户经理对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员工查验其身份证件与其本人相符后,再在公司员工社保信息系统中查询该员工是否停保,若该员工已停保,则确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原因;若该员工未停保,联系负责该员工所在用工单位的客户经理确认是否予以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经确认可办理的,由客户经理在公司社保信息系统中办理停保手续。二、对已确定停保的员工,由其本人签署《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时间须与停保时间一致。同时,受理人员留下该员工联系方式。三、对已签署《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员工,由受理人员到档案室提取该员工档案,并检查档案资料是否完整,若不完整须予补齐,然后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及员工档案资料交给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专办人员。四、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专办人员在公司社保信息系统中查询并确定已签署《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员工办理了停保手续,同时了解其相关社保情况,确认无遗留问题后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和员工档案送交至人社局办理备案手续。五、完成备案工作后,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专办人员通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员工到公司签字领取由人社局盖章备案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由员工本人到人社局失业保险科办理相关手续。
1、当事人根据本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使用者必须在3天内向劳动者发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书,通知他们有权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自失业者名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天内向社会保险经营机构申报,15天内完成其他相关手续。2、用人单位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直接送达劳动者本人。没有本人的,一起住的,有独立责任能力的成年直系亲属签字。直接送达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注册查询收据上明确记载的收据日期为送达日期。如果工人因下落不明或以上投递方式无法投递,可采取公告投递,通过(市地级以上)新闻媒体通知。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使用者可以处理违反规定的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再就业的,其文件应转移到新用人单位的未再就业者,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15天内将其文件转移到当地指定部门。过期不交接的,使用者应赔偿失业者造成的损失。4、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不因本人拒签而失效,用人单位在办理手续时应书面注明存档。5、用人单位开除违纪人员。除名处理的同时,必须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否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视为无效。6、如果劳动者违反30天前或约定的事前通知期限要求与使用者解除劳动合同,使用者可以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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