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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对于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累犯,不得假释:(1)无论罪犯被判处什么刑期,累犯都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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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缓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五十条规定可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减刑情况分为两种:一种是在执行期间内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一种是在执行期间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死缓限制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可知死缓限制减刑的情况有如下几种:(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二)对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三)对于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对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督规定、接受教育改造、悔改或者立功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减刑:(1)防止重大犯罪活动;(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核实;(3)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自救;(5)在抗击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6)对国家和社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
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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