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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 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
行政诉讼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由法院指定,或受当事人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但其诉讼法律后果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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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从目前各国行政诉讼的立法和逻辑理论来看,确定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有三种方式:1。列举是指成文法和判例法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诉讼,不能提起诉讼的范围。二、概括式。概括是成文法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基本抽象标准。三、组合式。结合是在一个国家的行政诉讼法中,同时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来划定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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