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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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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一)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它具有以下特征: 1、以违约行为为产生条件,不以损害事实的产生为前提。 2、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意见,金钱数额明确具体,没有争议性。 3、具有惩罚性,当合同一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时就发生了违约金。(二)损害赔偿金: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依据合同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它具有以下特征:1、具有违约行为。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是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2、具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必须是实际已经发生的,未发生的损害事实不能产生损害赔偿金。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4、具有补偿性。与违约金不同的是,损害赔偿金是以实际损失的程度作为赔偿的范围,因此在性质上是具有事后补偿性的。
定金的支付,一方面意味着主合同的解除,违约一方不再承担对主债的继续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它可以作为预定赔偿额,受害人对于超出定金数额的损失,不得另外提出赔偿。而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导致合同的解除。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原则上是不能并用的。要么适用违约金条款,要么适用损害赔偿。适用违约金条款,相对于原告而言在举证方面相对更容易些;而损害赔偿则不太容易举证。如果允许并用的话就会造成因同一个事情获得两份补偿的事实。有悖于公平原则。但是也有例外,如《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予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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