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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际获得农村土地承包权纠纷怎么解决?

2022-08-03
人民法院是否当作民事案件受理需要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两个方面考虑。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实际上是村民身份的反映。对村民身份的认可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个前提条件。在实践中,各地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的做法不一致,例如:在有的地方,村民身份的确认以户口为依据,有村内户口就具有村民身份,如享有村内户口,或其户口迁入本村后便可以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调整时便可以得到一份土地;而有的地方,出嫁女或招婿女儿的村民身份被排斥,使其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大部分村民而言,其村民身份是以血缘和地缘为基础的,血缘和地缘因素是取得村民身份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基本条件。同时,户口也是影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或村民身份的重要因素。因此,在实践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问题在很多方面涉及农村公共事务管理。另一方面,目前的立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障是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请求法院判决其享有土地承包权,其诉讼请求缺乏充分理由;而如果人民法院将这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责可能会涉及农村公共事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对此类纠纷,应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因此,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宜将其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而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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