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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08月04日实施) 1.1采取保释金形式取保候...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08月04日实施) 1.1采取保释金形式取保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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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1.1采取保释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释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1.2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释金的数额。 新的刑诉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决定机关在考虑保释金数额的时候,不再需要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 2、公安部关于保释金的规定 2.1保释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2.2对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数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收取保释金的数额标准 2.3对其他刑事犯罪,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保释金的数额标准可以确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1、采取保释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释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2、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释金的数额。 3、新的刑诉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决定机关在考虑保释金数额的时候,不再需要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
取保候审的保证金数额由办案机关决定,最低不低于一千。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八十三条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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