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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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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作为当事人一方在我国进行的行政诉讼。 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它要求在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方面给予本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或组织不低于本国公民或组织享有的待遇。即在涉外行政诉讼中的外国人和外国组织,享有和承担与我国公民、组织在行政诉讼中同样内容、范围与性质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不能因其外国人身份而增设权利或减少义务,也不能因此而限制权利或增加义务。 2、对等原则:中国公民、组织在外国进行行政诉讼,应享有与该国公民、组织同等的诉讼权利,即该国对中国公民、组织实行国民待遇。如果在诉讼权利方面,中国公民、组织享有的待遇低于该国公民、组织的待遇,则构成对中国公民、组织诉讼权利的限制。
(1)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涉外因素,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外国企业或组织。(2)法律关系的内容有涉外因素,即诉讼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中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3)法律关系的客体有涉外因素,诉讼当事人争论的诉讼目标在国外。
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般原则;管辖;送达、期间;财产保全;送达取证、判决和仲裁的相互承认和执行等司法协助活动。 涉外民事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同民事诉讼其他程序的一般规定,都是以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贯彻基本原则的精神。 各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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