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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有抚养义务,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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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失去工作能力,丈夫没有抚养义务,但有抚养义务。 法律上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生活上和物质上要相互扶助、给予供养,当夫妻一方失去劳动能力时,另一方负有扶养和照顾对方生活的义务。 夫妻之间的赡养义务和接受赡养的权利完全平等,双方应自觉履行赡养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的规定,夫妻有义务互相扶养。 当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其支付扶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有支付能力的,仍应当承担必要的抚养费:(一)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二)仍在学校就读的;(三)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第二,劳动能力丧失通常根据劳动能力丧失的持续时间和程度来区分。1、根据持续时间可分为暂时性和永久性:①暂时性劳动能力丧失:是指由损伤或疾病引起的身体功能障碍,暂时影响身体完成工作的能力,但功能障碍恢复后仍能完成工作;②永久性劳动能力丧失:是指机体在受伤或患病后,虽然经过长期治疗,但仍未能治愈,而是顽固持久,无法完成工作或需要改变原有工种。2、根据丧失程度分为:完全丧失和部分丧失:①完全劳动能力丧失:是指不能继续从事本职工作;②部分劳动能力丧失:是指不能从事普通工作,但履行其他轻工作,不损害健康。
儿子丧失劳动能力,儿媳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但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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