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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实施强制拆除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不影响强制拆除的执行。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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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土地监察实行市、区、街道三级管理,市、区两级执法的工作机制。市、区、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是履行规划土地监察职责的专门机构,依法开展规划土地监察工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违法事实;(三)处罚依据;(四)处罚内容;(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以及复议机关;(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以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七)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经本级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负责人签发的查封、扣押决定书,并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实施查封、扣押时,应当制作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两份,由监察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后,由当事人和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分别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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