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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离婚协议中如何约定补偿金的问题,如下解释:一般情况下,在协议离婚时为了平衡双方...
通常,在协议离婚时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而往往涉及到一方需要给另一方离婚补偿金。离婚当事人双方需要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补偿金的数额、性质、支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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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只要双方自愿,并且不违反法律的话,你们写个书面协议是完全有效的。但最好在写这份协议的时候避开青春损失之类的字眼,以我个人的建议还是用精神损失为好。另外,假如分期支付的话,一定要把每期付款写的明确,并且最好在协议书中写明延期付款的情况下应该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如对方愿意公正的话是最好的,因为假如是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到时可以如对方不按照一些履行,你可以按照公证协议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离婚协议的约定仅在夫妻之间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对债权人无约束力。离婚协议在本质上仍然是一种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其只在订约的当事人之间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2、离婚案的判决仅能对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进行界定。其判决效力相当于债务人内部责任分配,法院并非是给债权人授权而否定其借据。债权人自认其效力,要求法院按此执行其债权,与该原则相悖。因为其债权来源于借据而非判决。3、债务案已判决,离婚案起诉在后,在原则不变的情况下,程序的不同不影响实体处理。
离婚协议签订的赔偿金可以讨要。但要看该赔偿金的性质,如果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精神赔偿金,可以主张,并会得到支持;如果是其他所谓的精神赔偿,则没有法律依据。如果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很难支持。离婚协议中关于赔偿金的约定,并非是对夫妻财产的分割,而是基于其他原因导致夫妻关系破裂最终离婚,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损害了妻子的配偶权(身份权),因而从精神上给予的精神抚慰金(即离婚损害赔偿金)。但是,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过错方仅在对方犯有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4种情形下,才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如果离婚协议中的赔偿金,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范围内,那么从婚姻法的规定看,是无权要求其支付离婚损害赔偿的。协议中所谓的赔偿条款,其实就是基于道德情感而为的赠与条款。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该条款是有效的。但是另据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在合同没有履行前,赠与人是有单方任意解除权的,也就是说,该条款可以随时解除,而不再承担赠与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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