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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70周岁以上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符合治安罚款标准的,可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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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 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未满14周岁的自然人,在生理、智力上尚未发育成熟,还不具备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能力,也不具备自觉地控制自己行为和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所以,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第二十六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如果已经满70周岁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如果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处行政拘留的处罚,但不执行具体的行政拘留处罚,也就是说要进行处罚,但不执行行政拘留。如果未满70周岁的,则如果被处予行政拘留处罚的,由仍应正常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不予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行为人虽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由于法定原因而免除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第一,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处罚机关应当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和能辨认或者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应对实施的违法行为负责,接受行政处罚 第二,不满14岁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因其未达行政处罚责任年龄,不予处罚,但要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第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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