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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抚养权归属问题

2021-11-15
子女监护权归属问题:(一)两岁以下子女的监护权归属首先,离婚后,哺乳期间的子女按照哺乳母亲抚养的原则。其次,如果出现一些特殊情况,父亲也可以获得两岁以下子女的监护权。这些特殊情况包括:1。在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父母可以同意两岁以下子女与父亲共同生活。2、母亲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父亲可以获得监护权:(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2)有抚养条件的,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由于其他原因,子女不能随母亲生活。(二)两岁以上子女的监护权归属首先,在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其次,如果父母双方都要求和他们一起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1。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随着孩子长期生活,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3、没有其他孩子,对方有其他孩子;4、孩子和他们一起生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长期无法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不适合和孩子一起生活。5、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子女与他们共同生活,但子女与祖父母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优先条件。(三)两岁以上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特殊情况——十岁以上子女抚养权归属十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开展适合其年龄和智力的民事活动。孩子一旦年满十周岁,就意味着作为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的心智成熟度和对外界的理解能力达到了一定程度,可以判断和选择以后和父亲或母亲住在一起。因此,如果父母双方对10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与父亲或母亲的生活发生争执,应考虑子女的意见。十岁以上未成年子女选择跟随父母生活应该是无条件的权利,不能视为无足轻重的意见。在离婚案件中,当与父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优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尤其是身心健康。重点是尊重子女意见,保护子女权益,再考虑父母意愿,符合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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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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