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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质押需要以书面方式订立质押合同。《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
普通合伙财产质押合同的成立要件使用一般质押合同的成立要件,即,必须具备了一定的实质生效要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它的生效要件主要包括: 第一,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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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质押需要以书面方式订立质押合同。《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通过上述规定,在质押关系中,质权合同自双方签订时生效,但质权是从质押财产交付时设立。
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认为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订约主体应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具备法律规定的要约与承诺这两个阶段或过程; 3、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有些情形还需要某种形式作为载体来进行表现)。此外,对于实践性合同来说还应把实际交付物作为成立要件。特殊情况例外。
质押合同成立要件与质权设立(质押权成立)是不同的两码事,不能将二者混淆。从物权行为理论来看,质押合同是物权变动的起因,质权设定则是物权变动的结果,原因应当与结果相分离;从目的来看,质押合同重在明确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权利义务,质权设定则重在增强公信效力,确立质权人对抗第三人的优先权,质押合同生效不等于股权完成设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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