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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优先考虑子女监护权: (1)绝育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子女监护权优先的情况: 1、绝育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3、没有其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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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47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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