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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被起诉人卢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号码3205821991,汉族,大学文化,个体,住址:省市。被起诉人卢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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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是否允许取保关键看嫌疑人是否有毁灭证据或者潜逃的可能性,一般暴力犯也不允许取保。就侵害个人信息罪这点来说,关键就在是否有可能毁灭证据这一点上,这就要看检察院或者公安局是怎么看待这个案子的了,总的来说办案人员的主观认识很重要,并不是说你认为案子轻就一定能取保,本身是否允许取保这个标准就不是很明确。
不会马上收监,判决宣告缓刑的,原来是逮捕强制措施的也要变更强制措施予以施放。但如果二审认定一审判决有错误,改判撤销缓刑的,会收监服刑。最高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决定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建议后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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