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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采用下列形式设立:(1)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2)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根据人民调停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居委会人民调停委员会委员由居民会议选举产生。选拔工作应遵守城市居委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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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其第5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医疗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一类民事纠纷,因此也属于民间纠纷,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工作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至9人组成,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的以外由群众选举产生,每3年改选1次,可以连选连任。多民族居住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不能任职时,由原选举单位补选。
1、企业调解委员会由代表组成。分别是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都双方各自选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双方共同选定。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因为劳动争议仲裁前置。 2、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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