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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假冒专利及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将有关信用情况通报信用主管部门,并与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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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取得专利服务资质和执业资格的机构和人员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专利服务的,由专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罚款。
专利交易、代理、咨询、评估等专利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和经营。未依法取得专利服务资质的机构和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专利服务。专利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二)出具虚假报告;(三)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四)未经当事人同意披露其商业秘密;(五)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其他行为。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海洋与渔业、国有资产监管、科学技术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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