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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机构)各区(市)县应当建立医疗纠纷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并接受区(市)县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医患双方权利)患方的生命健康权、知情权等权利依法受保护。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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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方式)保险费用实行个人缴纳与单位缴纳相结合,由医疗机构按年度统一缴纳。医疗机构承担的部分,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但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医疗收费标准或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务院《》和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卫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衔接规定)医疗机构和医调委应当与保险公司建立工作衔接制度,对承保责任范围内的医疗纠纷,保险公司应当早期介入调解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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