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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与民事能力不相适应的合同; 2、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
效力待定合同的认定:合同已成立,但缺乏法定有效要求,经纠正后可生效的,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对方可以敦促权利人在30天内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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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有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销,再视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处于此阶段中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具体情形:主体不合格的效力待定合同或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待定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追认才有效;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和订立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下三种情况规定了效力待定合同:1。主体合格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指限制行能能力人订立合同,通过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有效、纯利润,或者适应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必须追认相对人,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月内追认法定代理人,视拒绝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2、无权代理人订立效力待定合同:行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以代理权终止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认可,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否则,行人应承担相对人的催告,被代理人应在1月内被认可。被代理人未表示视觉拒绝被认可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3、无处分权人的财产权利,订立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有效;无处分权人的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取得处分权合同有效。
(一)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不是“效力待定”合同,而应区别相对人是否善意而认定为有效或无效合同。 (1)此类合同因善意取得制度的支持而有效,因不支持而无效。 (2)此类“效力待定”因无存在之依托而不存在。 (3)此类“效力待定”因无称谓对象而不存在。 (二)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议订立的合同,不应为“效力待定”,而应根据相对人是否善意而决定合同有效、无效。 (1)表现代理制度确定了此种合同有效与否的标准。 (2)此类“效力待定”合同应确定地有效或无效。 (3)此类“效力待定”,也无存在的依托。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的非纯获利益的合同或非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同样不能认为是“效力待定”合同。其要么有效要么无效。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除非双方的行为都与各自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外,其余的都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或可撤消合同。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的合同应做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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