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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经营者购置清洁能源车辆或者对现有车辆使用清洁能源进行更新改造。清洁能源车辆的技术改造、维修和检测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企业实施。经营者购置清洁能源车辆或者对现有车辆进行清洁能源更新改造的,应当在购置或者改造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清洁能源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和安全、技术、检修人员。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组织清洁能源车辆驾驶员、安全技术人员参加有关部门的操作和安全知识培训,并持证上岗。
公交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对安全员、驾驶员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进行营运的;(二)未委托具有资质企业实施清洁能源车辆的技术改造、维修和检测的;(三)未按照规定定期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和检测的;(四)未设有符合标准的灭火器、安全锤、救生衣等安全设备和救生设备的;(五)将车辆、船只交给不具备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客运服务资格人员驾驶的;(六)轮渡船超过定员载客的。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运载不可解体货物的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通过城市道路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经市城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运载不可解体货物的超高、超宽船通过桥梁安全保护区域的,应当提前通知市城管部门。市城管部门应当组织人员进行现场监护,保证桥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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