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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如果被胁迫写欠条,报警后公安机关能依法予以立案。若经公安机关查明,胁迫方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逼迫他人出具借条、...
如果被拆迁人是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受胁迫签订了补偿协议,要尽可能地去搜集、保存相关的证据。一方面,如果有被逼签的风险,事先做好准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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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拆迁人是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受胁迫签订了补偿协议,要尽可能地去搜集、保存相关的证据。一方面,如果有被逼签的风险,事先做好准备,注意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来保存证据;另一方面,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一是可以通过向警方描述事发经过来保存证据,二是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的立案查处来获取相关证据。此外,及时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尽可能把握维权时机。每一个积极的举动都可能成为日后维权取得胜利的关键。 最后,也要提醒被拆迁人,需要与拆迁方协商谈判的时候,可以尽量选择在公共办公场所进行,并让家人、亲友陪同,避免独自前往,以降低被不法手段逼迫签字的风险。
被人胁迫下打的欠条是可以申请撤销的,一旦被撤销,那么自始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债务人根据欠条还债本没有错,但是如果债务人是在债权人的胁迫下打下的欠条,欠条应当是无效的。对于债务纠纷案件,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之后,法院要经过开庭质证,审查其提供的欠条是否是债务人真实意愿;此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债务人有证据证实债权人所提供的欠条是自己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不得已写的,那么欠条便不会被法院认定,债务人也不必因此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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