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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经营者应当在调入动物、动物产品前三个工作日内,向调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申报备案内容包括调入动物、动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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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规定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本条例规定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前,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商务、卫生、、水利、林业、渔业、城乡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动物防疫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是指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所界定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到达目的地后,需要跨城市、县调运的,货主应当在调运前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动物,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核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具有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且证物相符;(二)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三)临床检查健康;(四)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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