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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不归还”是指在“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
1、《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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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检察、银行管理机构三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合作,建立长效机制。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银行管理机构可以尝试以检察机关牵头,通过研讨会、论坛、联席会议等形式加强讨论、论证,依法建立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证据标准,对于报案材料、信用卡申领资料、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记录等核心证据要统一证据标准,制定全面、易执行的标准化证据执行细则。对于证据链的关键部分如本金数额等,要加强复查监管。 2、建议在银行信用卡部设立专门的法务部门或人员,提高案件调查效率。从各银行目前的情况来看,一般没有设置专门的法务部门负责配合司法机关的案件调查工作,各银行的报案、证据调取等工作往往由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对案件调查的配合工作并非其“主业”,而是“副业”,这就导致了部分银行工作人员调取证据积极性不高、对证据审核不严的情况,影响了办案质量和效率。在目前信用卡诈骗类案件高发的背景下,银行管理部门可尝试在各银行及主要分支机构设立法务机构或人员从事信用卡业务的法务工作,完成报案、证据调集等工作。 3、银行应加强发卡制度的完善。从长远看,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要从源头治理。银行管理部门应出台更为严格的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严格对办卡人的身份、收入审核,建立公民信用网络,不盲目追求发卡数量,不向员工指派办卡任务,在制度完善的前提下,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发率会得到有效控制。
信用卡诈骗要考虑诈骗数额的多少。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信用卡诈骗的定性: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等。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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