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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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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重点保障紧急、重要的军事运输。出现关系国计民生的紧急运输需求时,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可以要求水路运输经营者优先运输需要紧急运输的物资。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运输。
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经批准进行大件运输的车辆,行驶公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取有效措施固定货物,按照有关要求在车辆上悬挂明显标志,保证运输安全;(二)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三)车货总质量超限的车辆通行公路桥梁,应当匀速居中行驶,避免在桥上制动、变速或者停驶;(四)需要在公路上临时停车的,除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外,还应当在车辆周边设置警告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需要较长时间停车或者遇有恶劣天气的,应当驶离公路,就近选择安全区域停靠;(五)通行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公路设施,承运人应当提前通知该公路设施的养护管理单位,由其加强现场管理和指导;(六)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因素而出现公路通行状况异常致使大件运输车辆无法继续行驶的,承运人应当服从现场管理并及时告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路管理机构,由其协调当地公路管理机构采取相关措施后继续行驶。
集装箱运输货物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在运输装卸过程中,要建立集装箱运输货物交接制度,凭箱体和铅封进行交接和划分责任,重箱凭箱体、铅封状况交接;空箱凭箱体状况交接;二、交接方式:1.港口与船舶在船过交接;2.港口与收货人、港口与铁路、港口与汽车在装卸现场交接;3.交接时,交接双方应签署“集装箱交接清单”(附表四);货物交接凭装箱人填写的“集装箱货物装箱单”(附表五)办理。在交接过程中,发生、发现箱体损坏或内装货物残损、短少,应编制“集装箱、货物残损记录”(附表六),作为划分责任的依据。由损坏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三、责任划分:1.箱体完好、铅封完整,内货发生残损或缺少,由装箱单位负责,在运输过程中或装船前发现破封,应由破封单位或交方负责补封并编制补封记录。拆封时,发现货损货差,由补封单位负责。到达港卸船时,发现破封,有船舶与起运港编有补封记录的,由起运港负责;未编补封记录的,船、港双方共同开箱检查,并编制记录,如有货损货差,由船舶负责。到达港保管中发生的破封,交付时,发现货损货差,由到达港负责。2.铅封完好,由于碰撞或挤压造成的箱体角柱、板壁、箱门凹陷、箱体严重变形、箱体板壁面有破洞和创伤、直观能发现的水密垫明显损坏等原因,导致内货残损或短少,由责任单位负责。3.装箱时,装箱人要检查箱体,不适合装货的集装箱,不得使用。如因起运港对箱体检查不严或安排货载不当,导致货物水湿或其它残损,由起运港负责。4.因箱体本身潜在缺陷,如透光检查无法发现渗漏等,造成货物湿损,由集装箱所属单位负责。船舶配装集装箱,由船舶负责绑扎加固。联运集装箱在换装港卸船时,发现破封,由换装港会同船舶共同补封并编制补封记录,到达港交付时,发现货损货差,有船舶与起运港编制补封记录的由起运港负责;无起运港与船舶编制补封记录的,由一程船舶负责。如发现箱体不适合装货,必须更换箱体完好的集装箱,并编制记录,换装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四、为加强集装箱管理,掌握集装箱流向、动态,凡提离港区的集装箱(不分空、重箱)均应填写“集装箱发放单”,(附表七),用箱人应按期归还集装箱,超期者按规定交纳延滞费。如有损坏应编制“集装箱、货物残损记录”,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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